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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口和计划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人口与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区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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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生的男女双方,有关单位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一)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集体企业工作人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二)隐瞒超生事实调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集体企业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三)自依法处理完毕之日起未满五年的,超生人员及其子女户口不得迁入本市;(四)自依法接受处理之日起未满五年的,不得申请及公共租赁住房;(五)自依法接受处理之日起未满十五年的,不得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六)已领取父母光荣证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还所领取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履行有关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不执行相关优待奖励规定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已怀孕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户籍迁入本市时,应当向户籍迁入地街道办交验准予生育计划生育证明;符合原户籍地计划生育政策的,由户籍迁入地街道办换发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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