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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事人选择起诉离婚,在我国,涉外离婚诉讼存在以下风险:一是案件审理周期长,对当事人影响很大。外国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无视国内法院传票,造成案...
1、起诉不符合条件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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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事人选择的话,在我国,涉外离婚诉讼有以下风险:第一,案件审理周期长,对于当事人的影响很大。国外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或不理睬国内的传票,造成案件审理周期长,当事人不堪诉累。由于通常有一方当事人居住在国外,因此法院通知居住在国外的一方参加诉讼时,需要依据特别的法律规定。第二,子女抚育费的数额难以确定、子女抚育费的给付难以强制执行。特别是夫妻双方分别居住在不同的国家时,由于国家间生活水准及经济收入存在较大差异,导致抚育费数额没有可参照的标准;当事人双方在不同国家,子女抚育费的给付完全依靠双方的自觉诚信,法院无法采取强制手段。第三,国外财产调查受限。国内一方当事人往往没有能力对国外一方当事人在国外的财产提供充分证据,致使在国外的难以查明,影响对国内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第四,国外财产执行难。由于各国对于承认、执行其他国家的生效裁判文书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规定,有些国家根本就不承认其他国家的裁判文书,因此国外财产执行希望渺茫,生效判决难以执行。
1、涉外离婚诉讼有什么法律风险? 如果当事人选择起诉离婚的话,在我国,涉外离婚诉讼有以下风险: (1)案件审理周期长,对于当事人的影响很大。国外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或不理睬国内法院的传票,造成案件审理周期长,当事人不堪诉累。由于通常有一方当事人居住在国外,因此法院通知居住在国外的一方参加诉讼时,需要依据特别的法律规定。 (2)子女抚育费的数额难以确定、子女抚育费的给付难以强制执行。特别是夫妻双方分别居住在不同的国家时,由于国家间生活水准及经济收入存在较大差异,导致抚育费数额没有可参照的标准;当事人双方在不同国家,子女抚育费的给付完全依靠双方的自觉诚信,法院无法采取强制手段。 (3)国外财产调查受限。国内一方当事人往往没有能力对国外一方当事人在国外的财产提供充分证据,致使在国外的夫妻共同财产难以查明,影响对国内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4)国外财产执行难。由于各国对于承认、执行其他国家的生效裁判文书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规定,有些国家根本就不承认其他国家的裁判文书,因此国外财产执行希望渺茫,生效判决难以执行。
假离婚夫妻一旦办理离婚登记,并对财产就行分割后,虽然可能并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形式上都是婚姻解除的基本证据,具有很强的证明力,如果一方反悔,另一方则很难提供证明双方是假离婚的证据,来推翻协议和离婚证的证明效力。《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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