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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28日修订发布并于2014年3月1日起生效的《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作出了重大修改,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制转为认缴制,对...
根据现行《公司法》可以得知并没有特别规定认缴期限。 目前我国公司的注册资金以及认缴时间均可以由公司股东自行约定,但公司股东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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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28日修订发布并于2014年3月1日起生效的《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作出了重大修改,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制转为认缴制,对缴纳期限亦原则上不再做强制性规定,而交由公司股东在公司章程里予以约定。 但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公司,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仍然要求实际缴纳出资,并对出资期限做了严格的规定。 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实收股本总额,应当自公司成立之前缴纳注册资本。
根据现行《公司法》可以得知并没有特别规定认缴期限。 目前我国公司的注册资金以及认缴时间均可以由公司股东自行约定,但公司股东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约定,以免影响公司业务的开展。若有股东未能在约定期限足额出资,除了应向公司足额缴纳,还应向其他履行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只需缴足注册资本的20%,其余可在公司成立后的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则可以在五年内缴足。份有限公司则根据设立方式而有所不同: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一样,也可以分期缴付,公司成立时,缴足20%,其余在公司成立后的两年内缴足;以募集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则需要一次缴足,亦即注册资本只能与实收资本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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