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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指的是继承关系上的继子女,那么需要具有扶养关系,一般来说需要缔结婚姻关系才能形成法律上容易承认的继子女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不能。继子女关系必须是基于婚姻关系才能成立的,同居不具备婚姻效力,所以是不能成立继子女关系的。 根据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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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体现在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即使未负担全部或部分费用,但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也可以说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产生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关系的产生,是由于父母一方死亡,或父母离婚,抚养子女的一方或双方另行结婚。 【相关延伸】 问:继子女能否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答:能。继子女也属于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且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继父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判定标准主要有三种: (1)继父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 (2)除继父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外,继父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对继子女形成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即使未负担抚养费用,也应认为形成了抚养关系。 (3)只要继父与继子女在一起共同生活,就可以认定其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1988年1月22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87)沪高民他字第9号《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请示》收悉。据报告称:陈珍芳四岁时,其生母与陈云飞再婚,陈珍芳随生母与继父共同生活八年,继父女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1958年,陈云飞因历史罪行被判处七年徒刑,刑满后留场就业。1984年退休回家。1987年4月陈云飞与陈珍芳生母协议离婚。陈珍芳遂起诉要求与陈云飞解除继父女关系,陈云飞表示同意。你院以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等问题向我院请示。经研究,我们认为,陈珍芳受陈云飞扶养教育八年,他们之间既存在着姻亲关系,也存在着扶养关系。陈珍芳生母与陈云飞协议离婚后,陈珍芳受陈云飞扶养教育的事实不能消失。据此,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即: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一方起诉要求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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