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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死刑前发现重大情况需要改判的案件如何适用程序问题的批复》规定——“对核准死刑的判决、裁定生效之后,执行死刑前发现...
罪犯在执行死刑前可以会见亲属,在拘留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探视;人民检察院决定提起公诉的,被拘留的犯人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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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核准死刑缓期执行宣告之日起计算。 2、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依法及时报送和裁定。 3、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无期徒刑的刑期,从生效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不变。 4、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改为剥夺政治权利3年以上十年以下。 5、在限制减刑的情况下,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
一、死刑犯在执行死刑前的权利如下: 1、死刑犯在执行死刑前可以留下遗言,信札等。 2、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3、执行死刑时应当公布,不得示众。 二、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人民法院向罪犯送达核准死刑的裁判文书后: 1、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并提供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原审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的近亲属。 2、执行死刑前,罪犯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前及时安排会见。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后,近亲属及时提出申请;当然,如果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死刑,还要看进一步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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