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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征收补偿。《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
这位朋友,我国实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理制度,严禁未批先占、以租代征、批甲占乙、批少占多,对不符合公共利益需要,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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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承包土地被征收的赔偿应当经征用土地方案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布。被征用土地的所有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所有权证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镇)发布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和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征地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农村承包的土地,在承包合同期内被征收,应按承包期剩余的年限进行赔偿。赔偿的项目主要是青苗费和地上建筑物补偿费。其余的土地安置费等应由村集体统一支配。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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