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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这个问题的本意是,如何确定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在的时候一并分割,那么根据第17条关于认定的标准,婚内取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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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确权问题规定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我觉得这个问题的本意是,如何确定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在的时候一并分割,那么根据第17条关于认定的标准,婚内取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赠与或者继承中明确只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也就是说,婚内任何一方取得的上述财产,法律规定的本身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需要再通过其他程序确认权属,离婚时双方对上述共同财产协议不成,可以在离婚时一并要求依法进行分割,而不需要单独进行确权。实践当中,如果婚内取得的财产,涉及第三人利益,或者涉及第三人份额,各方协商不成的,不能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先另行确认权属,再在夫妻之间进行分割。
我觉得这个问题的本意是,如何确定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在的时候一并分割,那么根据第17条关于认定的标准,婚内取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赠与或者继承中明确只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也就是说,婚内任何一方取得的上述财产,法律规定的本身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需要再通过其他程序确认权属,离婚时双方对上述共同财产协议不成,可以在离婚时一并要求依法进行分割,而不需要单独进行确权。实践当中,如果婚内取得的财产,涉及第三人利益,或者涉及第三人份额,各方协商不成的,不能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先另行确认权属,再在夫妻之间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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