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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
1、法律规定退还彩礼的情形:(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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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所谓的订婚,不是民事法律事实,不具有法律效力,婚约不是合同,支付彩礼,的性质为附件件的赠与合同,当然是民事法律事实,原则上,赠与人不的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彩礼,但是婚姻法解释二的第十条规定了三种例外,在以下三子墨,情况下赠与人有权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彩礼。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又离婚,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彩礼,离婚后,给付一方因为给彩礼而生活困难的。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1、如果只订婚没有结婚,那么如果解除婚约,则彩礼全部返还男方,无论谁提出解除婚约都是全部返还。 2、如果结婚时间没有超过一年,双方离婚,可以返还部分彩礼,各地法院掌握的返还比例不一致。视情况而定。 3、如果结婚时间超过一年,那么离婚时,按照法律规定彩礼不能返还。 4、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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