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三个月前,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商续约事宜。双方续约的,应当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一方不续约的,应当在合同期满三个月...
物业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实施共同管理。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的;(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四)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建筑物外貌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城乡规划行政部门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和面积,纳入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查内容并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纳入居住小区或者组团建设内容,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依照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办公用房,按比例计算少于一百二十平方米的,按一百二十平方米执行;按照千分之四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经营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的面积和具体位置应当在初步设计方案审查时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的意见,在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中确定,不得任意调整。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50人已浏览
579人已浏览
714人已浏览
2,09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