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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如果有债务,应区分债务的种类而确定清偿责任。 1、如果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债务,无论是以夫妻名义还是个人名义,双方均有偿还责任,在离婚...
1、共同债务的清偿; 2、个人债务的清偿。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 所谓“夫妻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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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1、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欠债务; 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欠的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家庭析产所分得的债务; 4、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等所欠债务。
对离婚共同债务清偿的规定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需要共同偿还。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也需要共同偿还。
离婚时债务清偿如下: 1、离婚时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以共同财产共同偿还; 2、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如果协商分割不成或协商确定清偿责任不成的,可诉请人民法院判决。但是共同债务必须是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果是个人的不合理开支则不能归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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