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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故此伤残鉴定应待...
一般来说,伤残评定宜在人体受到损害后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进行,也就是说伤残评定以后无需再治疗了(但并不是说所有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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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故此伤残鉴定应待治疗终结,通常是出院后三个月,但若伤情已稳定可以提前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向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疗中安装的钢钉)要取出固定物后,才能做伤残鉴定。
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并需要进行伤残鉴定的,必须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根据规定,残疾评估的时机应以事故直接造成的损害或损害造成的治疗结束为准。所谓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认为疾病的临床效果已经稳定。注意,治疗结束不等于康复。 法医实践中一般根据受伤部位和损伤程度来确定鉴定时间,受害人可在受伤后三到六个月做鉴定,具体鉴定时机需要与法医进行沟通。 有些内固定物不影响残疾等级评定,可根据骨折愈合标准选择鉴定时机。例如:肋骨内固定,脊柱骨折内固定,临床上认为不需要取出内固定并出具证明。对肢体邻近关节的内固定在位可能影响关节功能并据此关节功能评定伤残等级的,原则上需取出内固定并经适当功能锻炼2个月以上方能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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