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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在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时,应当承诺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是完整、真实和合法的;承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
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执行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管和处罚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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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存在以下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情形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核发环保部门许可仍排放污染物的;(三)被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后仍排放污染物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基本信息应当同时在排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中载明:(一)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书编号和二维码等基本信息。
核发环保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核发环保部门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核发环保部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排污单位。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所规定的期限内。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排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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