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2,公司自从8月4日收走了我的银行网点后,就一直没有给我安排工作,已经没有事干9天了,也是和公司在冷战阶段。我该怎么办呢?我应该接下来做什么...
一、银行卡绑定的手机号码没有接收知道,但是余额有变动,可能原因有两个:1、检查是否开通余额变动短信业务,每月2-3元短信费。2、信息延迟或没...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法律对于借款利率和罚息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合每年20%多,也就是说银行每年的利息加上罚息20%多,你三年不过60%,广发由21000三年涨至55000,肯定超出了法定的标准,超出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2、欠款需要偿还,这是肯定的,银行有权利要求你一次支付本金和利息,如果你不同意,银行可能会起诉。所以,你要想只还本金,需要同银行协商,毕竟这是银行的权利,你可以去广发的柜台问一下,如何协商这个事情,看市行有没有权限免除你的利息和罚息。 3、平安的话,也需要协商,如果对方执意不免除你的利息,也没有办法。 4、平安易贷,不管合同是怎样约定的,3万的本金也不可能达到6万,对方的利息和罚息肯定超过标准了,超过的部分是无效的,加上你已经还了12期,更不可能达到6万的数额。这个钱,如果对方不给你沟通的话,你也没必要跟对方沟通,即使对方起诉,法院也不会支持那么高的利息和罚息的。
1、涉嫌信用卡诈骗,及时报警处理; 2、可以要求银行出示办卡时的全部手续,看除了那张“单子”之外,是否还有需要办卡人签字的文书。如果还有,而你只签了一张,那手续不全,合同是因欺诈而订的,可申请法院撤销。如果只有这一个“单子”是需要办卡人签字的,那至少在民事上,你是要承担责任的。承担偿还责任后再向同事追偿; 3、你可要求公安机关调取一下取款时的签字或者取款机处的录像,证明取款人是你同事,不是你,这样可免除你的刑事责任; 4、可以要求银行调出当时电话录音“银行来电话给你确定,你又拒绝了”,这样和你没有什么关系,你只需把大概情况说清楚了就可以,事件结束后可以要求银行删除你的不良记录; 3、关于信用卡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积极还款,避免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43人已浏览
294人已浏览
1,217人已浏览
38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