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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
行政拘留最多15天,刑事拘留最多37天。《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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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期限根据案件性质不同有不同的期限限制。 拘留的期限一般基于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的准备期限加上人民检察院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审查期间。 1、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应在7日内做出决定,即此时拘留可达10天; 2、特殊情况下,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4日,此时拘留可达14天; 3、针对流窜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天,此时拘留可达37天。
对于一般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是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长拘留期限为37日。拘留到期后决定是否应逮捕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拘留的期限分一般期限和延长期限两种: 1.一般的刑事拘留期为14天,从进到看守所算起。在14天内侦查机关要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其中检察院核准的时间为7天,包含在14天内,如核准则逮捕,否则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2.延长期限的刑事拘留期为37天,其中检察院核准的时间为7天,在该期限内,侦查机关报检察院批准逮捕,如核准则逮捕,否则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行政拘留最多15天,刑事拘留最多37天。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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