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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应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首次住院,在医保范围内,本市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医院住院门槛费分别为200元、400元、6...
第一次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 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累计起付标准为1500元。 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由个人承担,起付标准以上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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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门诊核准医药费一级医院报销50%,二级、三级医院报销35%,区中医医院报销40%,实报资金封顶2500元。 2、住院和特殊病门诊报销 ①定点一级、二级医院0起付,三级医院起付线1000元。实报资金封顶18万元。 ②定点二级医疗机构的住院和特殊病门诊核准医药费报销0至2万元,报销65%;2万元以上至5万元,报销70%;5万元以上,报销75%。 3、定点一级医疗机构住院和特殊病门诊治疗,其医药费报销70%。 4、定点三级医疗机构的住院和特殊病门诊医药费报销,每段报销比例较定点二级医疗机构降低10个百分点。
符合报销范围内的费用,根据就诊医院级别,按本市乡镇卫生院100%,本市市级医院90%,转市外80%,民营医院60%打折后,实行分段按比例结算: 400(600)-10000元报销60%; 10001-25000元报销65%; 25001-40000元报销70%; 40001元以上报销75%。 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7万元。最高支付限额内,每次住院最低报销不低于医疗总费用的25%。
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部分,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给付范围。2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以下部分,给付50%;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以下部分,给付60%;20万元以上至30万元(含)以下部分,给付70%。咨询电话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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