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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具体性。行政强制措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在特定环境下,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针对特定的相对人或特定的物,就特定的事...
行政强制法对现行法律、法规中的行政强制种类进行了梳理,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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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的特点如下:1。行政强制措施具体。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为了达到特定的行政目的,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物,对特定事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二、强制行政措施。虽然任何具体的行政行为作为反映国家意志的公共行为都是强制性的,但行政强制措施比其他具体的行政行为更强、更直接。3、行政强制措施具有从属性。行政强制措施是为了达到一定的行政目的,具体来说,是为了保证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顺利进行或实现而采取的行政措施。就其与被保证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而言,它是一种行为,而不是主要行为。四、限制行政强制措施。虽然一些行政强制措施对相对人不利,如强制戒毒,有利于吸毒者的身心健康,但就该行为的直接法律效力而言,无疑是对吸毒者人身自由的限制。因此,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限权行为,而不是行政赋权行为。5、临时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对权利的临时约束,而不是对权利的最终处分。例如,扣押本身并不是一个永恒的目的,它只是一个临时的保障措施;它只是限制被扣押物的使用,而不是最终处分被扣押物的所有权。因此,行政强制措施是中间行为,而不是最终行为。
交警作出的强制措施是属于行政行为,当事人对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通过的,可以撤销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有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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