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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两年只是法院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参考之一,也可以说是标志之一,不管怎么说,法院离婚一定会先进行调解的,也是先要确定是不是没有一点复合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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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两年法院不一定会判决离婚。 法律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虽然道理是如此,但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并非分居满两年就一定会获得离婚判决。 其中还有需要法官需要考虑的因素。也就是说,即便分居已满两年,也仍然可能被法官判决不准离婚。 目前法院认定的分居,就是指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分开居住,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包括性生活等)。 虽然不在一起住了,但不是因为感情不和原因,而是工作地点原因,或其他客观原因的,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比如,一个工作在北京,一个工作在上海,现在一方起诉离婚,提出已分居了两年,因为有工作地点的因素,法院很难认定构成法律上的分居。 不过如果异地生活的夫妻相互间感情不和的,也可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但是必须要有夫妻双方感情不和的证据来证明。 因为受到经济条件的限制,目前绝大多数的市民只有一个住所,即使夫妻感情不和,通常也只能谁也不搭理谁,各管各儿的事,睡觉时,也是各回各的房间睡,对于这种情况; 开庭时,一旦一方否认分床睡,另一方不好举证证明分床事实或没有性生活事实,外加夫妻同居是纯属私人事务,他人很难为此作证,因此法院很难认定为分居。 能证明夫妻分居的证据如下: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 3、居委会(或物业)居住证明,水、电、煤气发票等; 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事实的; 5、证人证言,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亲戚或邻居,有条件的话最好让证人出庭作证。 以上几种就是几种常见的证据类型,但并不仅限于这几种。 因为分居为夫妻之间的私事,外部的证据的证明力十分有限。因此即使有上述证据,法院也未必一定会采纳。在实务中应尽量提供两种或以上的组合证据,以增强主张事实的可信度。
1、不一定 2、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分居满两年不一定会判离婚。 分居满两年离婚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2)分居必须是连续的,且已满两年,不能累计; (3)夫妻分居的实质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 (4)夫妻分居满两年须以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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