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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使用“代位追偿”的情况为:债权人依法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从而影响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
在债务人享有别的债权但是又怠于实现他自己的债权,而给他的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代位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行使追偿权有以下几个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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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行使: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属于涉及第三人的权利; 3、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5、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6、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在下列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是合法的。二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第三,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第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债务人自己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相关延伸】问:代位权行使成功会有什么效果?答: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债务人的相对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相应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权利被保全、执行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代位权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行使: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属于涉及第三人的权利; 3、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5、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6、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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