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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您所提供的信息,现在给您做出如下回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
根据您叙述的情况,依据侵权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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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伤,如果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幼儿园、学校以及其它教育机构。未尽其责任范围内的义务导致未成年人受到人身伤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与其未尽义务相适应的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学前班的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日常生活之中的危险因素以及危险源毫无辨识与躲避能力,在学校的范围之内,学校应当承担对于孩子的监护与保护义务。保护其不受到意外伤害。孩子的摔伤应当与学校的失职存在因果关系所以该损害后果应当由对于孩子未尽保护义务的学校承担
首先要看你的孩子有多大,如果你的孩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岁以下),学校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即学校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管理义务的,可以不用承担责任,但如果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学校有过错才承担责任。其次,你的小孩的伤是因为其他孩子造成的,别个孩子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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