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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修金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常见的一种质量保修担保方式,发包方为了保证在一定期间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维修,而约定由承包人支付一定...
工程质量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10%,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5%,甲方从乙方结算中扣押,不计利息。五、质量保修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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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建议是: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够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公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公死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
1.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建设单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以参照执行发包人与承包人应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金的预留方式及预留比例。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和预留保证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17年7月1日新执行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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