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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是其他合同都是很严谨的,特别是合同的签订时间。合同是不允许随意变动和改动的。如果更改是需要双方确认签字的。最后的签订时间应当表现在两处:...
甲方:______乙方:______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对___年___月___日签订的书作如下变更:劳动合同变更的内容:甲方(盖章)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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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乙方:______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对___年___月___日签订的书作如下变更:劳动合同变更的内容:甲方(盖章)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股权转让可以分为三种情形,一是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二是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三是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下面是对这三种股权转让限制情形的详细介绍,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让大家对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有所了解。 对股权转让的限制可以分为以下3种情形 一、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 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即各国法律对股权转让明文设置的条件限制。这也是股权转让限制中最主要、最为复杂的一种,中国法律规定,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主要表现为封闭性限制,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1、封闭性限制 中国《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2、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 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中国《公司法》第139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第146条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方即发生转让的效力。”此类转让场所的限制规定,在各国立法上也极为少见。这也许与行政管理中的管理论占主导的思想有关,但将行政管理的模式生搬硬套为股权转让的限制是公司法律制度中的幼稚病。
一般来说,当事人在合同存续期间享有合同变更权,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变更合同。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内容的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三)依法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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