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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已偿还借款,借款人却失联,担保人能否起诉借款人?

2024-12-13
一般担保需先起诉贷款人无能力清偿,方可起诉担保人。连带担保的情况下,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若只起诉担保人,必须要求追加贷款人作为共同被告,以便在执行时提供贷款人的财产线索,避免自己的财产先被执行。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如保证合同另有约定,则按照约定执行。当事人对保证担保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保证人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九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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