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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基准费率按照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规定执行,即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0.2%、0.4%、0.7%...
一、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3715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3509元 二、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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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新划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二、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我市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基准费率对应执行国家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为:一类至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工伤保险类别。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4〕3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调整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有关标准通知如下: 一、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年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300元、1700元、2300元、3300元、4300元、5300元10个档次。 二、个人缴费标准对应的缴费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年200元、250元、300元、350元、400元、450元、525元、575元、625元、675元。 三、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人员,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其基础养老金增加额调整为20元。
1、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的,由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70%;并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2、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伤残标准为18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标准为18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一年,全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 工伤人员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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