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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可以提出不批准逮捕的意见,但应在公安提请逮捕意见之后,检察院作出是否逮捕决定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人...
不批准逮捕申请书可以提交。不批准逮捕是指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人犯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要求逮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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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机关名称):你×××(侦查机关简称和文号)号提请批准逮捕书移送的犯罪嫌疑人×××(姓名)涉嫌×××(案由)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你×(侦查机关简称)提请批准逮捕书未列明的犯罪嫌疑人……(写明需要追捕的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及年龄),有证据证明有下列犯罪事实:……(围绕犯罪构成及情节写明需要追捕的人实施的犯罪事实,之后写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上列犯罪嫌疑人××x(姓名)的行为已触犯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第x条的规定,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逮捕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立即依法逮捕。请你×(侦查机关简称)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本院审查批准逮捕。年 月 日(院印)由辩护人对当事人的犯罪事实所出具的批捕意见书可以对当事人的犯罪事实进行合法的认定,并对是否需要批捕进行详细说明,辩护律师可以通过自己对法律适用的说明,如果存在可以不予批捕的司法解释或者理由,那么经检察机关认定后可能不予批捕。
抢劫罪提请批准逮捕书市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书×公刑提捕字2000号犯罪嫌疑人赵,男,1972年12月20日生,出生地省县,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毕业,省市建筑工人,现住在××市××路××号。该犯罪嫌疑人于1979年至1985年在小学上学,1985年至1988年在初中上初中,1988年至1993年在家待业,1993年至2000年在×市建筑公司当工人,2000年10月10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我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看守所。犯罪嫌疑人赵抢劫一案,于2000年10月10日由群众举报至我局,我局立案后立即组织力量侦查,于2000年10月10日凌晨在×市火车站将犯罪嫌疑人赵抓获归案。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赵于2000年10月7日上午9时30分左右,尾随在小区菜市场买菜的李珍至市白云山居民小区5号楼3单元7号室,紧随李珍入室后即行抢劫,因被害人李珍大声叫喊,犯罪嫌疑人立即用弹簧刀猛刺被害人李×珍腹部三刀,李珍当即晕倒在地,犯罪嫌疑人赵河立即上前抢走被害人所带的24金戒指1枚、金项链1条、上海牌手表1块,然后逃离现场。而被害人李珍因流血过多,于当日中午12时5分不治身亡。2000年10月10日抓获犯罪嫌疑人赵河后,从其身上搜出24金戒指1枚、金项链1条、上海牌手表1块等赃物。经审讯,犯罪嫌疑人赵河供述了抢劫犯罪事实。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赵河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抢劫罪,有逮捕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 第一款、 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请批准逮捕。市人民检察院局长(印)市公安局(印)二000年月日 1、本案侦查卷宗共卷页 2、犯罪嫌疑人赵天河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4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要求听取其意见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联系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对听取意见作出安排。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移送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第309条规定:“在审查逮捕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已经委托辩护律师的,侦查监督部门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辩护律师的意见应当制作笔录附卷。”“辩护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的,办案人员应当审查,并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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