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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电信诈骗和电信公司并没有实质上的关联。电信诈骗是指犯罪分子通过电话、网络等,编造虚假信息,对受害人实施远程诈骗,诱使受...
电信诈骗不等于电信公司诈骗。从字面上看,电信公司诈骗是指犯罪分子通过电话、网络、短信等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者实施远程、非接触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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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是指犯罪分子通过电话、网络、短信等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向犯罪分子付款或转账的犯罪行为。2016年12月20日,最高法等三部门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再次明确利用电信网络技术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产价值3000元以上的,可以判处有期徒刑。如果员工从事电信诈骗业务,则属于共同犯罪,根据案件中的作用,以主犯、从犯等具体情节判处刑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产,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电信诈骗是指利用通信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利用电信网络技术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产价值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两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累计诈骗金额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
电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大量公私财产的行为。一般认为,犯罪的基本结构是:行为人以非法所有权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受害人有错误的理解→受害人基于错误的理解惩罚财产→行为人获得财产→受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欺诈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一条欺诈公私财产价值3000元至1万元、3万元至10万元、50万元,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大、大、特别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金额范围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第二条欺诈公私财产符合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金额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严厉处罚:(1)通过发送短信、电话或使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大多数人进行欺诈(2)欺诈救灾、救援、防洪、优惠待遇、扶贫、移民、救济、医疗财产(3)以救灾筹款的名义进行欺诈(4)欺诈残疾人、老年人或失去工作能力的财产(5)造成受害人自杀、精神障碍或其他严重后果。欺诈金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金额巨大、金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欺诈集团的主要分子的,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第三条规定的金额巨大、金额特别巨大、金额特别巨大的金额,并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欺诈集团的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第四条欺诈近亲属的财产,近亲属理解的,一般不按犯罪处理。欺诈近亲属的财产,确实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处理也应当酌情宽大。第五条未遂欺诈,以大量财产为欺诈目标,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利用短信、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大多数人进行欺诈,欺诈金额难以核实,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欺诈(未遂)定罪处罚:(1)发送欺诈信息5000(2)500人以上(3)欺诈手段恶劣、严重危害。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1)、(2)项规定标准的十倍以上,或者欺诈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欺诈罪(未遂)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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