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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提存的条件: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的提存条件如下: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值得注意的是,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提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债务人应向清偿地提存处提交提存申请。该申请应载明:提存的原因,标的物及其种类、数量,标的物受领人的姓名、地址或者不知谁为受领人的理由等基本内容。此外,债务人应提交有关债务证据,以证明提存申请载明的提存物确系其所负债务的标的物,并还应提交有关债权人迟延或者无法向债权人清偿的相关证据。对于债务人提交的提存申请及有关证据,提存处应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应予提存。 2.债务人提交提存物。 3.提存处授予债务人提存证书。 4.通知债权人受领提存物。在提存时,债务人应附具提存通知书。在提存后,应将提存通知书送达债权人。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在债权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应由提存处履行通知义务,提存处可按《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之规定,采取适当的方式将提存通知送达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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