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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污染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环境污染责任是指污染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方式,污染生活环境、生态环境,造成损害,依法不问过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的特征包括: 1、以无过错原则为归责原则环境污染责任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即污染者只要污染环境造成损害,无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侵权责任。 2、实行因果关系的推定只要因环境污染发生纠纷,就推定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污染者负有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3、污染者与第三人负不真正连带责任即便环境污染是因第三人的过错所致,污染者也不能因此免除侵权责任,而应与第三人一起向受害人负不真正连带责任。 二、环境污染责任构成要件是什么 1、须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环境污染行为: (1)作为和不作为; (2)包括生活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污染。 2、须有客观损害事实: (1)《环境保护法》规定为“造成他人损害” (2)《民法典》规定为“造成损害”。 3、须有因果关系: (1)实行推定因果关系规则; (2)只要证明企业已经排放了可能危及人身健康的有害物质,而公众的人身健康在排污后受到或者正在受到危害,就可以推定这种危害是由该排污行为所致。
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环境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物质性。作为人类生存条件的环境由各种物质所构成,如大气、水、草原、湿地等。二是稀缺性。环境资源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随着人类对自然的索取越来越多,环境的负担将超过环境承载能力,从而破坏生态修复能力造成污染。环境问题的凸显,使环境资源的稀缺性也越来越成为共识。三是共享性。环境关系到整个人类的健康与福祉,我们生活在同一个地球,地球是我们共同的家园,因此保护地球上的环境是我们共同承担的社会责任。
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环境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物质性。作为人类生存条件的环境由各种物质所构成,如大气、水、草原、湿地等。二是稀缺性。环境资源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随着人类对自然的索取越来越多,环境的负担将超过环境承载能力,从而破坏生态修复能力造成污染。环境问题的凸显,使环境资源的稀缺性也越来越成为共识。三是共享性。环境关系到整个人类的健康与福祉,我们生活在同一个地球,地球是我们共同的家园,因此保护地球上的环境是我们共同承担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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