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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二)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中的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原来有无配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现役军人与其他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的,也应以本罪论处。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军人婚姻关系的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必须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结婚或者同居。如果是确实不知道,由于现役军人的配偶隐瞒事实真相以致受骗而与之结婚或同居者,因缺乏本罪构成的主观要件,不能按本罪处理。
破坏军婚罪的审判管辖可分为三 (一)级别管辖,即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中的分工。 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包括破坏军婚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二)地区管辖,即同级法院之间,按照各自辖区在审理一审刑事案件中的分工。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刑事案件地区管辖有两个原则: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地。作为破坏军婚的犯罪场所,是指破坏军婚的犯罪场所。犯罪场所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作为受害者的现役军人可以选择犯罪场所的法院自诉。(三)专门管辖,即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或者专门法院在审理一审刑事案件中的分工。 军事人员有破坏军事婚姻犯罪行为或者发生在军营中的破坏军事婚姻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应当按照《中央军委关于军队的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军队保卫部门依法行使军队内部刑事案件的侦查权;军事检察院和军事法院依法行使军事人员犯罪的检察权和审判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军队和地方相互涉及的刑事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破坏军婚,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破坏军婚罪,是仅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种通奸罪,主要是对非军人和军人配偶间发生的外遇进行判刑,但是如果是两个军人之间的奸情,在他们配偶都不是军人的情况下,则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军婚,受到国家法律重点保护,破坏现役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应受到刑法的严厉打击。现役军人,是指有军籍的,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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