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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案涉决算确认书中确认的工程造价是否包括外委分包项目,合同中无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理解有争议的,应按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目的、交易习惯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意思表示。涉案工程已施工完毕并投入使用,建筑公司申报的工程造价为1.5亿元,双方所签竣工结算确认书的工程造价为1.2亿元。情理上而言,在建筑公司完成施工近两年后,双方所签结算确认书,不太可能不包括外委分包项目。且从结算确认书内容看,双方明确约定了不包括甲方供材、甲方垫付工程款,并未注明不包括外委分包项目。另,按开发公司主张,扣减7800万元后,涉案工程造价每平方米仅为400余元,亦与常理不合。故开发公司主张涉案工程竣工结算确认书中确认的工程款包含其外委发包项目,缺乏依据。
对于案涉决算确认书中确认的工程造价是否包括外委分包项目,合同中无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理解有争议的,应按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目的、交易习惯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意思表示。涉案工程已施工完毕并投入使用,建筑公司申报的工程造价为1.5亿元,双方所签竣工结算确认书的工程造价为1.2亿元。情理上而言,在建筑公司完成施工近两年后,双方所签结算确认书,不太可能不包括外委分包项目。且从结算确认书内容看,双方明确约定了不包括甲方供材、甲方垫付工程款,并未注明不包括外委分包项目。另,按开发公司主张,扣减7800万元后,涉案工程造价每平方米仅为400余元,亦与常理不合。故开发公司主张涉案工程竣工结算确认书中确认的工程款包含其外委发包项目,缺乏依据。
一、合同无效的情况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1)不具有经营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企业或个人;(2)未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批准的投资计划;(3)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4)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包给第三人;(5)建设工程总承包人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6)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或转包。2、另外,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如其本身具备施工能力,工程已施工完毕且经验收合格的,一般不宜认定合同无效。(3)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3、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无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无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报建手续的“三无”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应确认无效;但在合同履行中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已不存在“三无”情形或在起诉前已补办手续的,应确认合同有效等。具体其他合同效力问题可进一步电话咨询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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