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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夫妻双方争夺淘宝店的另一个原因就是淘宝店十分可观的预期收益。通常淘宝店在运营初期盈利微薄,而随着逐年的精心运营和扩张规模,淘宝店的交易额也日益提升,利润也渐长。就算把当前的账目理清,成长中的网店接下来数年的收益也有前人的付出,又该如何补偿?审判实践中,能够进行分割的都是具体的、可实现的利益,而预期利益处于一种不可知的状态,能否现实产生无人知晓,故对预期利益的分割请求一般不予支持,但倘若全部否认该项请求,又漠视了前人的付出,有失公平。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与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的情况有点类似,又有所区分。相同点在于网店的交易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能否交易成功、实现收益尚是未知数;知识产权能否形成现实的经济利益也处于不确定状态。但是网店之前有交易成功的历史,其交易可以无限发生;但知识产权形成收益前从未获利,其获利次数通常也是十分有限的。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据此,笔者认为,对淘宝店中明确具体的财产如支付宝余额、存货可以平等分割,而对预期收益可以比照该条规定,视具体情况由继续经营一方给予对方适当补偿。
对于非企业化运作的网店,分割只能靠双方协商。网店没有工商登记,没有缴税记录,收入多少,难以确定。虽然有是支付宝流水账本,以证明营业额;进货清单,证明成本;人员开销,和宣传费用等明细,但毕竟不是公司化运作,财务根本谈不上规范,资产测算的准确性大受影响。 如果把网店归属一方,那另一方应该得到多少补偿?实际上,这种夫妻分店,就好比企业内股权分割,基本上要靠双方协商,将各自贡献率考虑在内。 目前,网店实名制是夫妻一方的名字。夫妻双方都想争取淘宝网店的所有权。淘宝工作人员介绍说,由于网店信用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所以目前淘宝店尚无法继承和转让。否则对消费者不利。如果法院将网店判决给其中一方,需要按照实名制的标准“交接”,王女士可用实名制支付宝账号进行变更,设置新密码。 网络店铺属于电子商务的范畴,与实体店铺一样能带来经济收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也该被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双方离婚分割财产时,除有合法协议约定外,该网店可以适当折价分割。
根据淘宝官网显示,目前店铺过户支持的过户类型有过世继承、家产继承、结婚、协议离婚、判决离婚、近亲属(父母、子女、亲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余情况暂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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