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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私自使用原材料制作或者修理、改装的行为,非法买卖,是指未经批准私自出售、购买、交换的行为;非法运输,是指...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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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盗窃、抢夺***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私藏炸药71公斤,雷管74个,导火线43米,如果无其他从轻或减轻的情节,刑期应当在6-8年。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擅自制造销售枪支的行为。《枪支管理法》[1]第16条规定:国家对制造、销售民用枪支的数量,实行限额管理。本罪的行为方式根据本法第126条规定,具体表现为下列几种: 1、超过限额制造枪支。 “超过限额”是指超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下达的制造或销售枪支的年数量指标或任务。 2、超过限额销售枪支。“销售”除包含销售的意思外,还包括配备的意思,即应在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范围向特定的对象进行销售。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况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保管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以下情况之一,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条规定的情况严重:(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保管枪支、弹药、爆炸物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条(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是五倍以上的;(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保管手榴弹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保管爆炸装置、保管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四)达到本规定的最低数量等严重的情况。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负责人,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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