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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
学校实行寄宿制度,学生数日没有在校学习,但是学校始终没有跟家长联系及采取其它措施,这是学校的过错。但是这个过错跟学生的死亡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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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学校是有责任的。 但是如果学校给学生交了保险,应当给保险公司报个案,最终的医疗费由保险公司承担。学校给学生交保险的目的就是在学生发生意外之后,转嫁责任由保险公司最终赔偿。
需要确定患病的原因是否和学校有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学生进入学校读书后,双方之间就形成一种合同关系。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如果学校没有尽到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学生在校遭受人身损害,学校即被认为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曾几何时,社会过于强调尊重学生,维护学生权益,学生与老师如果发生矛盾纠纷,就不管三七二十一将责任推到学校老师头上。透过五华这几起事件,必须及时扭转“重学生轻老师”的被动局面,这样才能形成一个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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