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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1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开庭审理。开庭理时,一般应当分阶段进行,先审理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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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该条规定,只要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害的,都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除此之外,我们从《刑事诉讼法》中看不出哪些案件的被害人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事实上,许多案件的被害人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是不会受理的,或者受理后会被裁定驳回起诉。那么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依据又在哪里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人;(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四)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该解释规定了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的五个条件,对于前四个条件在实践中不会有什么问题,关键在于第五个条件:何为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对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作了回答。该《规定》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于该条规定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读:首先,受害人只能就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精神损害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其次,受害人物质损失的原因只能是人身权利受到侵犯或财物被毁坏。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要求被告人负责民事赔偿责任,以维护被害人追偿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遭受经济损失的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刑事附带民事诉状,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责令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的书面请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公诉案件中进行,也可以在自诉案件中进行。自诉案件由自诉人提起。公诉案件中,可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也可以由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财产损失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已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被言人的法定代理人也可以提起。
一、开庭前的准备(一)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庭(二)宣布法庭纪律:(三)审判人员入庭程序二、法庭调查前的准备(一)宣布开庭、核对被告人的人身份(二)宣布案由案号(三)宣布到庭人员的姓名及其身份(四)告知被告人相关的诉讼权利(五)征询回避三、法庭调查(一)宣读与陈述(二)讯问和发问(三)定罪事实的调查(四)量刑事实的调查(五)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六)宣布认证结论(七)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法庭调查。四、法庭辩论(一)定罪辩论(二)量刑辩论(三)刑事部分法庭辩论小结(四)附带民事部分的辩论五、被告人最后陈述六、休庭评议(一)定期宣判的情形(二)当庭宣判的情形(三)退庭程序七、宣判程序(一)入庭程序(二)继续开庭(三)起立宣判(四)退庭程序八、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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