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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签的合同无结束只有初始日子无结束日子到现在还有效么

2022-07-05
仅看2011年8月4日,李某与蔡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协议商定:“蔡某租赁李某的门面房一间,房屋租金每月400元,每月一交,直到房屋被拆迁为止;李某在出租房屋期间无任何要求要回房屋,直至房屋被拆迁为止;蔡某在租房期间,如要拆迁,余下的租金由李某送还。”合同签订后,李某将房屋交给蔡某使用,蔡某按商定向李某支付租赁费。去年8月,本来要拆迁的房屋迟迟无拆迁的迹象,而周边的房屋租金却在不断上涨。李某提议要提高房租费,蔡某不认可,两方发生争持,期间蔡某用手机发短信的方式通知李某收取房租费,李某未去收取蔡某的房租费,却将蔡某诉讼到法院,诉请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给付所欠房租费32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与蔡某签订的租赁合同商定租赁时限为“房屋拆迁为止”,合同中对“房屋拆迁为止”的具体时限未进一步说明和商定。因此,李某与蔡某对履行合同时限商定不明确,应当视为不定期租赁。任何一方在合法时限内通知另一方后,均可解除合同。法院依法裁判解除李某与蔡所签的房屋租赁合同及蔡某于裁判奏效后十日内给付所欠李某的房租费。李某收到法院裁判后,十分委屈,认为法院不应裁判解除合同。法官向他释法析理,蔡某已将拖延的房屋租金全部履行完毕。法官提醒,为避免产生纷争,在签订合同时,肯定按照《合同法》第12条的限定商定清楚八大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时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职责;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你的理解是对的隶属履行时限商定不明,出租人能够任意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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