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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彩礼致男方家贫 离婚后法院判返还

2021-01-31
因结婚时女方索要的彩礼过多,导致男方家庭生活困难。2月18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彩礼返还问题引起的离婚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由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被告李某在订婚及婚前共向原告索要彩礼及接受礼品共计价值3万余元。双方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虽经多方调解均无效。由于被告索要的彩礼过多,超过了原告家的经济承受能力,导致原告家庭贫困,原告的弟弟因此辍学。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均表示感情破裂,同意离婚,因此,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由于原告婚前支付彩礼3万余元数额较大,导致其家庭生活困难,应当酌情予以返还。考虑到彩礼的给付并不违背双方意愿,并且在当事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日常生活消耗,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作出以上判决。

相关法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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