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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期间通常建议大家注意以下问题1、不要激化矛盾,尤其不必再争吵打架,不要争抢孩子,各自保持克制,既然选择诉讼了,就踏踏实实地跟着诉讼程序走...
1、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即必须是夫妻中的其中一方。被告必须明确,即必须是夫妻中的另一方。2、诉讼时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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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辖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调解调解原则上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如果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3、诉讼中的举证问题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必须提出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这些证据包括:1.能够证明自己的离婚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2.如果对方有过错的话,能证明对方过错的证据3.证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证据 4.如果要争取小孩的抚养权时,则需证明自己有抚养能力的证据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婚姻自由,所以双方是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选择是否办理离婚的,国家在法律上设置离婚冷静期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发生因一时冲动而导致后期发生后悔的情况,在具体的适用中,应当基于实际来进行处理。
(一)起诉离婚的法院管辖。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二)起诉离婚中的调解。调解原则上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如果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三)判决与上诉。对于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作出判决。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一审判决离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自调解书送达时起一审判决即视为撤销。如果调解不成,二审法院可以作出判决,该判决为终审判决。(四)离婚起诉权的限制1、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诉权的限制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这里所指的现役军人的配偶,指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不适用这一限制。本规定只限制现役军人配偶的离婚请求权,现役军人本人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本规定只适用于一方提出离婚不适用于双方合意的离婚。2、在特定条件下对男女离婚诉权的限制女方在怀孕期间或分娩后1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在上述情形下,女方提出离婚后,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求的,不在此限。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五)判决准予离婚或不准离婚的界限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决离婚或不准离婚的界限。1、认定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一般从四个方面考察:看婚姻基础;看婚后感情;看离婚原因;看有无和好的可能。2、法定离婚的情形:《婚姻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一)起诉离婚的法院管辖。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离婚中的调解。调解原则上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如果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三)判决与上诉。对于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作出判决。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一审判决离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自调解书送达时起一审判决即视为撤销。如果调解不成,二审法院可以作出判决,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离婚起诉权的限制 1、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诉权的限制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这里所指的现役军人的配偶,指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不适用这一限制。本规定只限制现役军人配偶的离婚请求权,现役军人本人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本规定只适用于一方提出离婚不适用于双方合意的离婚。 2、在特定条件下对男女离婚诉权的限制女方在怀孕期间或分娩后1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在上述情形下,女方提出离婚后,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求的,不在此限。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五)判决准予离婚或不准离婚的界限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决离婚或不准离婚的界限。 1、认定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一般从四个方面考察:看婚姻基础;看婚后感情;看离婚原因;看有无和好的可能。 2、法定离婚的情形:《婚姻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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