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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 2、确有悔...
1、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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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1)确有悔改表观,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2)立功表现是指: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等。 (3)重大立功表现是指: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等。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3次会议于2018年9月19日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减刑法解释第一条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刑罚的作用,实现刑罚的目的。 第二条犯罪分子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减刑条件的,应当综合调查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况、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决和有效判决中财产判决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 第三条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监督,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与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与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欺诈犯罪、组织(领导、参与、庇护、纵容)黑社会组织犯罪,不积极返还赃物、协助追回赃物、赔偿损失,或者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意图减刑、假释,不确定其真正悔改。刑罚执行期间罪犯的上诉权应当依法保护,不得分析其正当上诉。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 (二)检举、揭露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核实属实;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四)生产科研技术创新,成绩突出; (五)在抗击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 (六)为国家和社会做出其他巨大贡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1)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中的一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2)第十三条规定: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 (3)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假释。 (4)第十四条规定:对老年和身体残疾(不含自伤致残罪犯的减刑、假释,应当主要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 (5)对除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外,有悔罪表现,丧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且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残犯,可以依法予以假释。 (6)第十五条规定: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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