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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诉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解释,因民事纠纷非军人起诉军人的,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应到军人所属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而不是军事法院。 1、《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十一条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可以向法院申请失踪或者申请死亡,这一程序完成后再起诉离婚即可。如果您有进一步的需要,请直接致电沟通。我国《婚姻法》规定: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涉及军人离婚的规定包括第11条:“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第12条:“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这里的“同意离婚”,是指同意现役军人申请离婚或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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