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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赔偿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
货主有责任。 1、货主与承运人是一个运输合同关系,货主支付对价,承运人将货物运至指定地点。 2、承运人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货物无法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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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既然是叫货车拉货,应当是情理之中的超载,并且在当今物流运输竞争激烈的条件下,即使货主没有提出多拉一点货物,但是就只有一辆车,司机也会默认必须超载拉货,因此是否超载及超载的程度这是双方几乎默认的事情,货主不可能逃得了干系,故无论双方之间存在何种关系,厂家都必须承担责任;如果是承运合同关系,则在上述超载的范围内对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雇佣关系,则事故责任由雇主负责,如证明系司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则货主在赔偿后可向司机追偿。
按工伤处理。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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