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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误区六】“既然离婚,见面礼就应该返还”。 有些地方有结婚前男方送给女方见面礼的风俗习惯,离婚后,有些男方当事人就认为送见面礼的...
有些地方有结婚前男方送给女方见面礼的风俗习惯,离婚后,有些男方当事人就认为送见面礼的目的在于和女方结婚,既然很快又离婚,见面礼就失去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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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彩礼返还作出限制性规定,除依照最高的司法解释外,同时还遵循了以下原则: 1、遵循当地风俗习惯原则。在法律的适用上,有这样一条规则,即“有法依法、没法依政策、没政策依习惯”。所以,在彩礼的认定、彩礼的范围、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彩礼返还的比例等方面,都应当遵循当地的风俗习惯。 2、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3、公平原则。在解决此类纠纷的过程中,应当用双方之间的利益均衡来判断是否公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出现以上三种情况,法院是支持彩礼返还的。
看具体情况。一般不需要返还。如有下列情形,应返还彩礼: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支付,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要求返还按习俗支付的彩礼的,发现属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有共同生活的;(三)婚前支付,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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