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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经过了实际出资人的同意,且按照法律规定的法定程序进行,则代持股权可以出售。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权转让只能由持有股权的股东进行,所以...
根据解释(三)第26条的规定,名义将登记于其名下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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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权是指公司的实际股东与工商登记显名股东不一致,该股权由显名股东代持。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代持股权经实际出资人同意后可以进行出售,如果名义股东将其代持股权私自处分,实际出资人有权请求法院认定该处分股权行为无效,但由于工商登记股权在代持人名下,第三人往往不知道代持关系而善意相信代持人享有股权,这时候法律会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确认股权转让有效,实际出资人只能追究代持人赔偿责任。
股权代持协议是合法的,根据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代持股东想要完全摆脱责任,就应当将代持的股权转让给实际控股人或者是其指定的第三人。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的登记。 1、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2、显明股东以其实际代持的股权承担相应的责任,一般在股权代持协议中会明确,可以向实际股权持有人追偿; 3、只有将代持的股权转让给实际控股人或者是其指定的第三人才能完全不承担之后的责任。《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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