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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期限法律规定是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2、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财产保全: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中可以采取财产保全和先行执行措施,因此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也可以采取财产保全和先行执行措施。附带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告人的财产采取一定的保全措施,以确保附带民事判决的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这里的扣押和扣押是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附带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应当注意:1。必须有紧急情况,即被告人或者其他人可能实施某种行为,导致法院未来的附带民事诉讼可能无法或者难以执行。2、财产保全金额不得及时撤销或者相当于被告人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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