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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带走过夜要看双方怎么协议的。如果没有注明,离婚后探望孩子时把孩子带走的行为,属于侵犯另一方抚养权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应当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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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可以单独起诉。离婚后不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应当协助,父母双方可以对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进行协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我们国家是有着相关规定然后我们可以从相关规定中看出。探视权其实是可以进行单独起诉的,我们国家对探视权的规定是有探视权的一方,如果要行使权力的时候另一方应该进行配合,如果不配合的话是可以去法院提起诉讼的。
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探视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于夫妻离婚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 第38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此条款为探视权的行使提供了诉权保证,弥补了未修改前探视权行使无法定程序做为保证的空白,对司法工作者解决此类纠纷和当事人行使探视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当事人经民政部门协议的探视权行使或经法院调解或判决的探视权行使,父或母任何一方不得设置执行障碍,不得拒绝一方行使权利,任何一方侵犯对方权利,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一旦其权利受到侵犯,对方都有独立的民事请求权和申请执行权。 第38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5条也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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