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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一方父母去世...
公证是采取自愿原则的,也就是做出放弃遗产的意思表示,自己通过书面表述明示出来,就可以发生效力,但是为了避免以后的纠纷,办理公证可能更有法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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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从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继承人对被继承人遗产享有处分权的起始时点,应为被继承人死亡之时。被继承人尚在人世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财产(也即遗产并没有处分的权利)。因此,继承人在被继承人在世时做出放弃遗产继承的意思表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依法当属无效。当然,如果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的意思表示,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大儿子对其父亲死后留下的东间房屋有继承权,若你们认为依照原调解协议他已经丧失了继承权的话,则需要提起新的民事诉讼,由法院来作出判决,否则他有权继承。至于原调解协议中约定“大儿子放弃对父亲的东间房屋的继承权”,本人认为无效,因这不符合放弃继承的法定条件,放弃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之前,而本案是在被继承人健在的情况下作出约定,不应作为有效条款。公证处的要求是正确的,而法院的解释本人认为是不正确的。
放弃继承权的表示作出后,得到其他继承人的认可即成立。一般情况下,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又反悔的,一般是不予承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规定:“遗产处理正在进行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放弃继承后悔的,不予承认。”由此可见,继承人如果想重新取得继承权,在其他继承人有异议的情况下,必须由人民法院来决定是否可以恢复继承权。人民法院会根据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提出的恢复理由重新进行认定,非经法院认定程序,继承人不能自行恢复。而且,恢复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必须在遗产处理之前提出,如果遗产已经分割处理完毕,成为各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法律明确规定是不予承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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