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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身份以交往名义骗取女友钱财,如何构成?

2022-10-29
假冒身份以交往名义骗取女友钱财2008年至2010年间,河南籍被告人A以化名身份与B交往期间,先后多次以种种理由,骗取了B人民币共计12。8万余元。2010年,A通过女友认识了王女士,在与王女士交往中,A冒充公安人员,以能帮助王女士安排工作为由,骗取王女士人民币1万元。2010年12月8日,被告人A被民警抓获。归案后,A向警方主动交代了诈骗B12万余元的事实。诈骗罪如何构成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考虑被告人被抓获后坦白大部分同种较重罪行,且退赔被害人损失,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判处。最后,海淀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A有期徒刑3年,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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