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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由于分公司没有法人主体资格,分公司负责人不能起诉,但可以作为参与者参与诉讼。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
分公司可以单独作为被告,这是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8条,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法定代表人提起诉讼。其他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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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机关作出对存疑不起诉案件发现新证据后可提起公诉的规定,一方面突破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为该法并未规定存疑不起诉后发现新证据可以再行起诉;另一方面,该规定对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极为不利。这种不利表现为:对于存疑不诉的被不起诉人,社会上对其会有“不清不白”的评价,罪与非罪悬而未决,社会各方面的排斥和冷遇时时可遇,日常活动很难开展。同时,由于高检院对何时发现新证据可再行起诉未作限制性规定,对未发现新证据的人,其直到死还会有案件挂着。因此,一些学者建议取消存疑不诉后再可起诉的规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国法制的基本原则。《刑法》第四条也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控诉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是公安、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责。公安、检察机关作为控诉犯罪的专门机关,理所当然有权力、也有责任在发现新证据,足以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公诉。2、司法实践中,常有一些案件,由于关键证人短期内无法找到,共同犯罪案件其他犯罪嫌疑人在逃等原因,在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的情况下,往往很难排除一些合理怀疑,而基于办案期限,为保障人权,只能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但这并不是说犯罪嫌疑人客观上没有犯罪,一旦相关证人找到,或者共犯被抓获,案情就会显得清清楚楚,此时如能证实原先被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有罪而不将其交付审判,实有悖“违法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当然,作为公安、检察机关也不应忽视客观存在的社会对存疑不起诉人的消极评价,为保障其权利,应加大对存疑不起诉案件的补查力度,尽量缩短查清案件的时间,早日给存疑不起诉人一个有罪无罪的明确结论。对此,有学者提出公诉时效的概念,即对存疑不起诉后再起诉权的行使规定一个合理的期限,从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宣布之日起计算,在该期限内,检察机关对被不起诉人未能提起公诉的,不再保留公诉权。该建议有其合理性,值得研究。存疑不起诉发生于刑事案件补充侦之后,若是案件在补充侦查之后,还是没有足够充分的证据,不满足起诉的条件,那么检察机关就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便是存疑不起诉,也就是所谓的疑点利益归于被告。而在作出存疑不起诉巨大之后,又发现了新证据的,那仍旧可以提起公诉。
是的,当发现自诉案件的性质不再符合自诉的要求时,一般会转化为公诉案件。例如,在侮辱和诽谤罪中,发现嫌疑人的行为危害了国家利益;或者发现案件的性质不是自诉时的指控,如占用犯罪中的虚构事实、涉嫌欺诈等。公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书面决定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即被害人可以有条件地将公诉案件转化为自诉案件。
股东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代表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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