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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享受定期抚恤金: 1.父、母、抚养人、夫、妻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收入的,或虽有一定生活收...
烈士的家属为列属,包括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满16周岁的弟妹等。烈士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抚恤待遇。凡是按规定享受定期抚恤待遇的优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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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颁发了《革命烈士证书》,供烈士家属使用。烈士家属属是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和16岁以下的弟妹以及抚养烈士成长的其他亲属。烈士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抚恤待遇。凡按规定享受定期抚恤待遇的特殊照顾对象死亡后,除发放当月定期抚恤金外,还将发放半年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并注销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寻找当地民政机构。
1、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80个月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2、一次性增发抚恤金。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立一等功的,增发25%。立二等功的,增发15%。立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对烈士家属由民政部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烈士的家属为烈属,包括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满16周岁的弟妹和抚养烈士成长的其他亲属。烈士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抚恤待遇。凡是按规定享受定期抚恤待遇的优抚对象死亡后,除发给当月定期抚恤金外,另加发半年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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