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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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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应当按照《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和《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进行:一是申请人资格。必须是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原申请人。二、申请期限。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自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申请商标驳回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延期的,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30天,是否允许延期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第三,申请复审的文件:1。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申请人应认真填写申请书,特别是填写足够的复审理由)2。商标注册申请书原件加盖商标局驳回印章3。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4。商标图案(原图案10张)5。商标局发送的商标驳回通知信封(用于确定审查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提出)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
驳回复审的申请期限是自收到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商标驳回复审的审理期限是九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三个月。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完成整个商标驳回复审程序大约需要一年到一年半左右的时间。《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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