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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流程如下: 1、检验、鉴定、评估机构、人员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3、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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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鉴定人(伤者)携带上述资料需要亲自到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申请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二次手术费用、误工费用、营养期限、等相关项目的鉴定。(鉴定按项目来收费) 2、提交所有原件材料给鉴定部门人员,并交纳相关鉴定费用,留下联系方式,等待鉴定机构电话通知,预约时间,由被鉴定人家属陪同前往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提前约定,评时时机可行时,第1、2可以同时进行) 3、等待鉴定结果。(视情况而定,复杂的一般会进行三次鉴定,由多个专家组进行研究鉴定) 每个城市或省份等地方鉴定机构不一样,或许程序也未必一样,但是大同小异。
(一)受伤人员治疗终结后,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向大队提出伤残评定申请,大队在作出初步审查后,向伤者发出《伤残评定预约通知书》;(二)伤者持《伤残评定预约通知书》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指定的地点接受检查和评定,对资料不齐全的,评定人有权拒绝评定,待当事人备齐资料后,再行评定;(三)评定人将根据检查的结果和医院材料,在法定的三十日内对伤者作出评定的结论;(四)当事人如对作出的评定结论不服,可在接到《伤残评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伤残重新评定申请。
受伤人员在医疗终结后,可以在人民法院起诉立案后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委托鉴定。经法院委托鉴定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经人民法院批准后,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合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申请司法鉴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当事人应积极配合鉴定人员,主动提供相关伤害资料、物证和检验材料,如实接受鉴定人的询问、调查和检验。2、在鉴定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或提供伪证。提供伪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3、当事人不得擅自更改法医鉴定的内容,否则鉴定无效。4、对法医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双方共同认可或者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指定的鉴定部门重新进行鉴定。5、鉴定结束后,当事人应当妥善保管返还的相关材料、物证、检验材料,以备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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