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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效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因此,合同生效首先要具备合同有效的三要件。一般情况下,合同如果被法律确认为有效便能同时生效,但在一些情况下也存在合同有效但不能生效的情况。这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合同。这两类合同在成立之时,只要符合法定的有效条件,便属于有效的合同;但在所附条件成就前或所约定期限到来前,它们对当事人只有形式的拘束力(不得任意变更、撤销),没有实质的拘束力,合同所约定的内容是否需要履行尚处于未知状态,即它们尚未生效。②二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的合同。该类合同在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前是有效的,只是未生效而已。此种情况针对的是该合同本身依法须办理登记手续,如合同本身无需办理登记,只是物权变动等需要办理登记,如未办理登记,不妨碍合同的生效。
主要表现有:(一)人们对监事会和监事的认识还比较肤浅,认为监事会只是应景的摆设,参加董事会和股东会也是旁听者,并无多少发言权,干不了实事;再者,股份公司内部体制很多未理顺,致使改制后的股份公司和改制前的企业之间没有太多的变化。明显的例子是有些股份公司实际上成了控股公司的一个部门或处室,人、财、物无多少自主权,监事很多是控股公司安排兼职的,这样,监事会发挥作用就有较大的局限性。(二)参加监事会的人员素质不够高。有些监事不熟悉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不熟悉有关法律知识和审计业务,水平低于董事和经理人员,这就造成心有余力不足,想监督也监督不了或监督不好的尴尬局面。(三)兼职监事多且级别低。有些监事成了多家公司的监事或者主业工作繁重,结果一心无法多用,变成了名义“顾问”;有的公司董事长是监事会主席的领导,总经理又是监事的领导,级别低,就难以放胆工作,有些事情不敢管,不能公正地履行监督职责。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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